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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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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图片


1月20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12月26日以市政府令第70号公布,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新阶段。《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据了解,济宁市司法局作为政府立法机构,2015年8月获得立法权以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市政府规章11件;开展法规规章集中清理5次,修改地方性法规2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按照精练、准确、管用的原则,济宁市突出解决实际问题,聚焦生态环保领域,先后出台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完善长效机制,创造整洁文明的城市形象,出台了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等。为加快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出台了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等。还着力推进提升素质固安工程,抓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出台了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等。

立法过程中济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组建了19名党政一体法律顾问+115名法律专家库为成员的法律顾问团。在制定《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时,组织了市林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通过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走访村民等方式,进一步掌握了全市古树名木数量、分布和现状,为《条例》的制定准备了第一手资料。

同时坚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从立项、起草、审查到审议各环节都实行公众参与。在制定《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到公众的修改建议200余条。其中,“治理小广告”“禁止在道路两旁占道经营”等内容都吸纳到法规之中。还建立立法咨询制度,确定了26个立法联系点,聘请立法咨询员,邀请公众代表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吕光社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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