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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哪些(法学经济法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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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有哪些是属于经济法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有哪些
  3. 请问法学(经济法方向)专业是学什么的,就业方向有哪些
  4. 经济法学是什么专业
  5. 经济法学属于法学还是经济学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尽管各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理解不尽一致,但在实践中均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2、从各国的实践看,经济法大体可以包含两个部分:

3、—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其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4、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12是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这类法律主要是拟订国家间接调控经济的规则,确认和规范国家机关于预经济的地位和职责权限。

5、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串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我国BaU尚无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其轴心的法律规范,而仅以《民法通则》作为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并辅之以若干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海商法》等等。

1、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继受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某些相似性、不变性,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2、法律体系: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构成的统一整体。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效力发生与否尚不确定,有待第三人意思表示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

6、事实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7、狭义无权代理:即真正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因而不能当然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的代理。

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代理。

9、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各自所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10、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全部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1、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由相对方来表示是否接受的合同。

1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5、债的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此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了自己的债务。

16、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概论、诉讼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经济法概论、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国际税法、国际贸易法、外贸管制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海商法、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组织、国际技术转让法。

2、毕业生适宜在国家经济部门、海关、海事法院、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涉外经济律师以及本专业的科研、教学工作。

1、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2、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

3、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4、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如果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它的发展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

5、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于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助于明确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认可和修改完善哪些经济法律规范。

1、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

2、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3、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

5、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关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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